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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 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8-08-27 04:20:52 |浏览次数:38

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

修改情况的说明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修改章程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协会更名的有关要求,在原山西省爱国卫生协会章程(2014年)的基础上对变更名称后的协会章程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1、增加:第一条 协会全称: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简称:协会,下同),(英文名称:The Shan Xi Pest Control Association,缩写SXPCA)。

2、原章程的第一条至第三条修改调整为:

第二条 协会是从事有害生物防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新产品;团结广大会员,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指导基层做好除害防病工作,促进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技术的普及和发展。

第五条 协会接受登记机关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增加: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协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原第五条修改: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太原市长风西街16号万国城MOMA 15幢2单元302室。

5、原第六条修改: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宣传鼠、蚊、蝇、蟑等有害生物的危害及防制知识和环境消毒知识;

(二)举办有害生物防制和环境消毒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对有害生物的防制技术及广大群众的防制水平;

(三)开展有害生物防制、环境消毒技术和防制药品应用的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指导群众性的除害防病工作;

(四)做好有害生物防制和环境消毒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交流等;

(五)积极开展有害生物防制机构(PCO)服务能力建设和受政府委托开展质量评估工作;

(六)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公平竞争水平;

(七)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公益和专业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负责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

6、原第十三条修改: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7、增加: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长职责。

8、修改:章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修改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6日



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