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届中退出、增补、替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建设,规范理事会成员届中的退出(罢免)、增补、替补工作,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社工部 省民政厅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选举制)和副秘书长。
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举制)。
第三条 本会理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退出(罢免)机制:
(一)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具备履行职务条件的;
(二)企业经营状况差已失去代表性的;或者所办企业已整体外迁、在我省注销或所留产业规模不大、名存实亡的;
(三)未经提前请假并获批准,三次不参加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四)涉嫌违法犯罪已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协会章程配套制度规定等情况不宜留任的;
(五)超过会费缴纳截止时限半年,且经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缴纳会费的;
(六)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七)自愿要求辞去职务的;
(八)其他情形需要免去职务的。
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规定表决通过。
第四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履行其职责,可以在届中增补、替补领导机构成员。
第五条 符合上述第三、第四条所列退出、增补、替补情形之一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制)、理事届中增补、替补或调整,由常务理事会提议、考察,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常务理事届中增补、替补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行业协会商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该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该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七条 参选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遵守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七)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除上述规定条件外,单位理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或行业(专业)代表性;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
(三)在地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四)应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示期7日,如有异议请联系协会
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