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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届中退出、增补、替补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5-06-05 09:41:50 |浏览次数:349

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届中退出、增补、替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建设,规范理事会成员届中的退出罢免、增补、替补工作,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社工部 省民政厅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理事会成员,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选举制和副秘书长。

本会常务理事成员,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举)。

第三条 本会理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退出罢免机制:

(一)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具备履行职务条件的;

(二)企业经营状况差已失去代表性的;或者所办企业已整体外迁、在我注销或所留产业规模不大、名存实亡的;

(三)未经提前请假并获批准,三次不参加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四)涉嫌违法犯罪已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协会章程配套制度规定等情况不宜留任的;

(五)超过会费缴纳截止时限半年,且经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缴纳会费的;

(六)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七)自愿要求辞去职务的;

(八)其他情形需要免去职务的。

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规定表决通过。

第四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履行其职责,可以在届中增补、替补领导机构成员。

第五条 符合上述第三、第四条所列退出、增补、替补情形之一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制)、理事届中增补、替补或调整,由常务理事会提议、考察,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常务理事届中增补、替补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行业协会商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该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该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七条  参选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遵守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七)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除上述规定条件外,单位理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或行业(专业)代表性;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

(三)在地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四)应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

  本暂行办法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示期7日,如有异议请联系协会                               

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2025年5月28日



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