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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议暂行规定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5-05-20 09:51:43 |浏览次数:20


为保证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一章 理事会

第一条 理事会在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现场会议,情况紧急或特殊时也可采用微信群或网络视频会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出席成员除本会理事外,还应当有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秘书处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列席参加,秘书处人员负责核实到会人员的参会资格及会议全过程的完整、真实记录。

第三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五条 理事会议的主要任务

1.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委托,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6.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章 常务理事会

第六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若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书面授权代表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出席成员除本会常务理事外,还应当有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秘书处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列席参加,秘书处人员负责会议纪要的完整真实记录。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在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上,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紧急或特殊时也可采用采用微信群或网络视频会等通信形式召开。

第九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7个工作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所有具有参会资格的成员。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1.执行理事会议决议;

2.筹备理事大会;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

4.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7.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8.办理理事会授权委托事项;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荐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十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审议的重大问题均应形成决议,并由秘书处负责存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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