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在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下一年度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